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嗎?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甲某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共簽訂7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A公司為甲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12月21日,A公司作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通知甲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關係終止。隨後,甲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賠償金。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A公司支付甲某賠償金。A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定:A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合同,但A公司已與甲某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公司在未徵求甲某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直接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向甲某支付賠償金。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分析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為,應支付賠償金。本案中,甲某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A公司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書面告知甲某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不能以其與甲某簽訂的最後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其與甲某的勞動關係,否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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