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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和勞動合同到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辭職和勞動合同到期的區別是什麼?

辭職和勞動合同到期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的區別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一般人指的辭職都是指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下,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

勞動合同到期是指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單位不想再與員工續簽合同,可以隨時走人,並不需要履行辭職的手續。如果公司不想再續簽,那麼還需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於之前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想再幹,那麼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員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除按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員工辭職和勞動合同到期的區別在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員工,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況,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