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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職場女性所面臨的工作壓力是非常大的,很多女性甚至會覺得自己懷孕肯定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工作前途的。而且根據我國有關數據的顯示來看,多數企業在招聘的過程當中都存在着性別歧視。所以我國的相關法規才對懷孕的女職工給予了特別的關照,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我國法律關於辭退懷孕員工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雖然也規定了在懷孕期間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按照女職工工資標準相應的倍數進行賠償,但是對於大多數的職場女性來説這都不是願意看到的結果。也正是基於女職工需要休長期產假的這樣一種現狀,導致現在有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首先要求的就是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