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訴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自訴範圍是什麼?
刑事案件自訴範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 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 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 258條規定的重婚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其中,第一項屬於絕對自訴案件,也就是必須要有當事人起訴,第二、三項屬於相對自訴案件,可自訴也可以公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來説,他們都希望自己受到一些不法的侵害之後就由相應的機關來自行的進行一個調查,並且向法院進行訴訟,這樣的話就可以使這些至害者繩之以法,但有一些案件是自己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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