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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二倍補償金作為賠償標準。女職工從孕期開始,到產期,直至哺乳期結束之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解聘。

既成事實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於眾。

(2)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佈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是孕婦的三期期間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必須要按照經濟補償的標準的一倍工資,在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賠償,如果是孕婦,在原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那麼原單位就必須要給這位勞動者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然後再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實際上就是經濟補償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