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扣工資的情形包括哪些?
工資是用人單位給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特殊原因,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扣工資,那麼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的扣勞動者工資?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下這方面的相關知識。
一、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員工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有了統一規定,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扣減職工工資,並明確扣減的額度限制。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二、用人單位扣工資應遵循哪些原則?
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遵循三個原則:
1、實際損失賠償原則;
2、充分舉證原則;
3、分階段扣減原則。
其中涉及到的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和充分舉證原則是指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存在過錯致使企業本身受到損失或者可能遭受損失為由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需要舉證證明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用人單位遭受了什麼損失(損失項目),多大損失(損失數額),用人單位應當對上述兩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的剋扣工資行為即違反法律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三、用人單位扣工資,最多能扣多少?
《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據此,勞動者在工作中損壞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額,但每月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為限,以保證該扣除不影響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該遵循充分舉證原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等。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扣工資的情形並不多,最常見的的就是勞動者請假,用人單位會根據天數扣減工資。作為勞動者,應該熟悉相關知識,遇到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情況,要懂得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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