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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它們之間的聯繫是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二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兩者都是委託形式實現目的,但是行紀合同必須屬於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委託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是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而委託合同的主體為各類民事主體。

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為:

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由行紀人承擔。

3、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無償,可以有償。

4、處理委託事務產生費用承擔的方式不同。

委託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由行紀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5、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開展貿易活動,報酬由委託人支付委託合同是。二者既有明顯的區別,又有相關的聯繫,委託合同適用的範圍相對廣泛,對委託人沒有特殊的要求。行紀合同必須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