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嗎?
我們在企業工作有時候,可能會因為企業的經營不善遭遇企業的裁員,或者遭遇企業莫名的辭退,那麼我們應該怎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們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這一問題的答案。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麼?
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只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麼?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看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薪水可以不提前通知員工。正在上班的各位,如果企業沒有按這些規定解除合同,並沒有支付補償,你可以找律師對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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