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江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解除原因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者提出解除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二、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獲取勞動報酬的原因。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的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工作任務、工作地點。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以便於遵照執行。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對於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也是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一般情況下必須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進行辦理,如果對解除合同的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糾紛的,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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