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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覆蓋原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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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全面覆蓋原則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的覆蓋原則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的全面覆蓋原則規定是將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只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即認定其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判定原則: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字面侵權

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上位概念侵權

當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採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特徵數量侵權

如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4)從屬專利侵權

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又稱依存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閲讀説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等同原則的“等同”,是指具體技術特徵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權產品與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該三個技術特徵的結合與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徵“彈性罩邊”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應認定是等同的。

適用等同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從嚴。

(2)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二、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限制,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審判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夠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與專利局的來往信函)中,對權利要求做出狹義的或者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為了使被控侵權物能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又對權利要求做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於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承諾、認可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衝突時,即專利權人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被控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權時,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2)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已經記載在專利文檔中的內容,包括從遞交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這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所有的來往文件、信函。

(3)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產生了實質性作用的內容。

(4)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主張該權利人在專利申請中放棄否則承諾了某項權利,法院不知也不應主動調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專利權在進行一個侵權方面的判斷的時候,它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的,也就是全面覆蓋的依據,這樣的一種依據,它主要是為了對於侵權行為做出一個合理準確的判斷,如果關於技術方面的特徵達到完全一致,那麼就可以認定侵權。

標籤:覆蓋 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