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證明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一、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證明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證明書需要包含的內容包括職工名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及解除合同時間等。這個解除合同證明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
公司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注意什麼?
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單位在招聘職員時一般都會詢問是否與其他的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故而在離職時職員可以要求與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在該證明中需要包含雙方的基本信息。職員再次應聘時可以以此為證據,表明自己處於沒有工作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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