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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辭職賠償金額是多少?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勞動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提出辭職。

勞動合同期內辭職賠償金額是多少?

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對方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但是勞動者有權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法律雖然直接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單方面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了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這個辭職的程序主要是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在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應當依法照法律規定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即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主要目的是便於用人單位能有隻夠的時間補充勞動者離職的崗位空缺問題,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是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通知的時間直接關係到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所以必須採用有效嚴謹的方式來表達,這是對雙方利益的保護,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不過大家要注意了,這裏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在實務中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為書面形式。比如用EMS快遞的方式寄送辭職通知書、向單位郵箱發送電子郵件、主管領導發送辭職短信等,這些在實務中都可以構成有效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有關於辭職的規章制度的,還應當按單位規章制度辦理,有的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做滿三個月就不能辭職或者要經過批准等,這樣都是無效的制度,可以不用遵守。

再來説説勞動者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的問題。

違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與該法律話題無關。

在雙方勞動關係之中,雙方是屬於平等的一個關係,如果雙方之間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則需要向雙方同時進行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進行開除員工,但員工有權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只要辭職是合法的,就不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繳納賠償,而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