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公司法199條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新公司法將公司的註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以後,這實際上是方便了公司的創辦的。由於認繳制相對於實繳制來説是非常的靈活多變的,這使得市場當中有一些想要創辦公司的人,利用合法的手段來鑽我國公司法的漏洞,在註冊資金上存在着欺詐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99條就對此有規定。那麼,認繳制下公司法199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認繳制下公司法199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本條所涉及的違法行為,其實質是一種欺詐行為。所謂“欺詐”,是指當事人在辦理公司登記時,故意隱瞞有關的重要事實、製造假象、掩蓋真相,使公司登記機關受矇騙、發生錯誤認識而取得了公司登記。構成本條所指的具有欺詐性質的違法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欺詐行為應當出於當事人的故意;當事人實施欺詐行為有明確的騙取公司登記的目的;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的登記,完全是由於上述認識上的錯誤而進行的,如果公司登記機關了解事實真相就不會對虛假申請進行公司登記。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公司登記”不僅包括設立登記,還包括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等公司登記。本條涉及的違法行為有以下三種:
(1)虛報註冊資本。這裏的“虛報”主要是指為騙取公司登記而故意誇大資本數額,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出資或者沒有全部出資。這裏的“註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數額,包括設立時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也包括成立後增加的資本額。
(2)提交虛假材料。本條中所説的“虛假材料”,主要是指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和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是虛假的,比如説設立申請書中股東出資額的驗資證明是虛構的,或者從事特種行業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是偽造的等。
(3)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本條中所謂“其他欺詐手段”,是指採用其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
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是什麼意思?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比如説虛報註冊資本,向工商局提交一些虛假的材料,或者採用一些其他帶有欺詐性的,隱瞞性的手段。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誤讀了我國將註冊資金改為認繳制的本意,這種做法被我國有關部門發現的話,情節嚴重的話,是很有可能撤銷公司的登記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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