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流產假的規定有嗎?
沒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流 產可分為“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也就是平時所説的具有“準生證”的懷孕,在懷孕期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該次懷孕屬於意外懷孕。也就是已經有過生育的,此次懷孕不具備“準生證”的情況下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於產假的範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後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裏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為準即可。
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續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兑現。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國家和工作單位很貼心的為每一個女職員們提供了休假的待遇,但是在工作的準媽媽們能保重身體,媽媽的健康才能為寶寶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但若是真的發生了意外流產了,我國的《勞動法》流產假規定的假期能給大家一個調整的一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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