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所以説,產假期間的工資是不低於平時工資的。
產假期間工資的發配情況:
1、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3、從業生育女職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
二、勞動法規定的產假時間
產假,是指在職準媽媽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根據最新的產假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晚婚晚育產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晚育的增加產假情況,新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實施情況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沒有晚婚晚育產假),建議參照當地計劃生育條例。
3、二胎產假。第二胎產假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而不管“雙獨”還是“單獨”生二胎的,都不會再有晚育假了。
4、高齡產婦產假。所謂"高齡產婦",是指年齡在35歲以上第一次妊娠的產婦。在我國高齡產婦可以休6個月的產假。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產假一般為三個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包括產假90天法定節日。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綜上所述,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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