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主要有以下兩條規定:
第七條: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2018年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新法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突出的三個特徵: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係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歸納起來,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第一、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被派遣員工並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並無勞動關係;
第三、三方主體,多重關係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係;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係;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綜上所述,女性員工在沒有懷孕之前實際上和男性沒有過多的差別的,但是一旦女性開始孕育孩子之後就會在身體和精神上會變得更加需要照顧,而產假的設置是為了讓女性更好地生育孩子並且不會有經濟收入上的負擔和壓力,這些都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給職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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