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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

一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都是約定了實際的期限的,而通常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要麼雙方之間協商約定續簽,要麼就是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到期是法律中規定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那此時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何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會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01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

1、該文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2、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該文所説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4、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後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説不能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終止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補償。不過現實中,如果單位是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卻是可以要求其作出經濟補償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