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賠償,勞動合同終止需符合哪些情形
隨着我國人口的增多,競爭也日趨激烈。有很大一部分人在找到合適的工作後都想和公司一直續簽合同,以保住自己的“鐵飯碗”。但現實生活中續簽合同的情況並不是特別常見。那麼在不續簽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賠償呢?勞動合同終止需要符合哪些情形呢?下面小編給大家總結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
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生活就是酸甜苦辣鹹五味雜全,不可能事事如意。就例如最難的工作。讀完以上的內容,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賠償這一系列的問題大家也應該有了一定的瞭解。所以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大家一定要及時主張續簽,如若不能就要及時主張賠償。遇到此類情況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合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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