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初中生暑期短工屬非法使用童工嗎
一、僱傭初中生暑期短工屬非法使用童工嗎
無論什麼原因、什麼理由、什麼時段,只要是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營利性勞動等,都屬於使用童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若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綜上所述,只要是為滿十六週歲的被僱傭的未成年人都是童工,不論什麼原因和時間,用人單位都不得僱傭童工,即使是在暑假打工的,也要年滿十六週歲,否則會受到相應的罰款,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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