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嗎
我們去到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工作,都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是一個員工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過程。那麼如果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開除了員工,員工會有補償嗎?下面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不是所有的開除都會獲得經濟賠償,具體要看開除的原因是什麼,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只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的情況:
1、用人單位沒有實質性的原因就隨意開除試用期員工;
2、用人單位私自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3、單方面想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合同的進行;
試用期期間,出現以下情況被開除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
1、員工的工作能力達不到工作崗位的要求;
2、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設立的規章制度,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模式,一意孤行;
3、利用職位的權利謀取利益,不配合用人單位的工作執行,導致用人單位遭受經濟上的損失;
4、員工同時跟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對負責的工作內容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影響到了用人單位的工作進度;
5、員工私自盜取公共財產,泄漏商業機密等,已經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
若是試用期期間,員工有出現以上的情況,用人單位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當然,如果員工沒有出現上面的情況,依然被用人單位開除的話,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反之可以向勞動局反應情況或者起訴用人單位。
賠償金額支付標準:具體的賠償金額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來執行,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工作時長不夠六個月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工作時長在六個月以上但不夠一年的按照一年來執行,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上就是支付賠償金的相關介紹了,所以説,試用期被開除有沒有補償,還要看具體的原因是哪一方造成開除的。除了上面介紹的幾種情況外,還有一些不用賠償的情況沒有説到,大家可以自行去了解。對於求職者來説,工作就是經濟的來源,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若是被無情剝奪了,就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多人選擇忍氣吞聲解決,只會讓無良的用人單位繼續傷害其他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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