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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招解除勞動合同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招解除勞動合同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公招解除勞動合同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是可以辭職的。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訂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1年,如果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工作崗位上,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説勞動者,一方面想要離開用人單位的話,或者是辭去勞動者,都需要提前通知對方,這是給對準備時間,也是基於某種道義上的要求,任何一方面,沒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話,都是違反規定,需要進行一定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