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得與處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中,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至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時止;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所以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不僅用人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要適當的與勞動者延長勞動合同,並給到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包括勞動者住院期間各種補償費用,以及給到勞動者因為工傷帶來的賠償費用。如果勞動者被鑑定為殘疾,還要給後續的器具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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