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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抵押的條件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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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抵押的條件與注意事項

近年來,城鎮化的推進使得許多農民進城務工,農村宅基地與土地則是大量閒置造成資源浪費。這時針對此問題推出的農村宅基地抵押試點政策應勢而生,為農村朋友帶來福音,還會帶來經濟實惠。關於農村宅基地抵押的條件與注意事項又有哪些呢?跟本站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農村宅基地抵押的條件

日前公佈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列出了以下條件,進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時必須同時符合: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徵地拆遷範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併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二、農村宅基地抵押買賣注意的原則

(一)農村宅基地抵押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二)宅基地抵押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户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三)抵押轉讓後原則:“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宅基地買賣首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才能進行宅基地變更登記,另外,購買方資格限制比較大,購買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損失上幾十萬是在所難免的。

關注農村宅基地抵押政策的朋友們看過上文應該都有所收穫吧。首先我們申請農村宅基地抵押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這也是避免農村資源濫用造成浪費的關鍵。其次,在抵押買賣時,我們需注意上述三大原則,只有這樣,才能規範化宅基地抵押與買賣程序,減少後期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