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的勞動合同有禁業限制可以嗎?
一、補籤的勞動合同有禁業限制可以嗎?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將日期往前面推,從而逃避以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懲罰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勞動者願意,也是可以的。建議勞動者最好與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寫成補籤時的日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期限必要性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上的日期往前推屬於違法的,但是勞動者同意的除外。但並不建議勞動者將勞動合同的日期往前寫,儘量寫補籤時的日期,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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