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從哪個月開始?
在我國勞動者在母乳期內勞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每工作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提供自身的相關證據,遞交勞動部門進行辦理,我國的勞動部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這類勞動糾紛。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現在市場上整體的就業環境還是非常的嚴峻的,很多用人單位招聘的條件不僅是嚴格,甚至已經到了違法的地步,特別是部分女職工在填申請表的時候,會發現表格當中會有關於懷孕、生子等這樣一個信息,這些問題都體現出了職場當中的性別歧視,如果哺乳期內公司決定不續簽的,一定要和公司索要補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勞動者在勞動時,應與勞動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傷期間、從事勞動危險職業的、母乳期間的、退休不滿5年的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這類特殊的勞動者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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