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續簽還是順延
一、哺乳期合同到期續簽還是順延
勞動合同延續至哺乳期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之後,即使她的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此時,單位必須做的是“順延”而不是“續簽”。
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所謂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產、早產或者晚產等情形,不必另外專門約定。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
在這些意外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特殊情形的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公司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順延原勞動合同,實際後果是不一樣的。前者意味着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單位合法解僱員工不利。《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可以避免多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孕期保護的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就是合同到期在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都是不能違法解除的,而且合同到期還必須要順延到哺乳期結束,所以,我國對於女性的保護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保護弱視羣體也一致是我國制定《勞動法》的初衷。
-
勞資雙方怎麼約定競業限制
律師解析: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
網上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網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根據不同的情況,流程存在差異: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完成...
-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履行怎樣的流程
律師解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流程: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應寫明解除理由;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一次結清勞動者工資;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
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