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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期間合同到期都有哪些規定

母親的角色在我國的社會上和家庭中都是受人尊敬的一類人羣,我國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對這類人做出了相應的照顧,來保證這類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母乳期勞動合同到期了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哺乳期期間合同到期都有哪些規定,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哺乳期期間合同到期都有哪些規定

一、原勞動合同到期時女職工還在一年哺乳期之內的,

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不是續簽)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哺乳期作為女性較為特殊和較為脆弱的時候,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如這類人羣勞動合同到期的,不用進行簽署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一年,來保證母乳期的女性有穩定的收入。不因哺乳期而減少收入,無法有效地保證生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