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什麼時間簽訂
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憑證,法律規定單位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勞動合同什麼時間簽訂最好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什麼時間簽訂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也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未籤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歸納:用工前訂立;用工之日訂立;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都符合規定。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在用工關係建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否則的話從第二個月開始就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更多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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