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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約時間、簽訂的啟示時間是否一致

勞動合同簽約時間、簽訂的啟示時間是否一致

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僅僅是為了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同時也是為了保障有人單位的權利,以及勞動者需要完成的義務。那麼勞動合同簽約時間與簽訂的啟示時間是否一致?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法律知識。

一、勞動合同簽約時間與簽訂的啟示時間是否一致

關於勞動合同簽約時間與簽訂的啟示時間是否一致等問題,有以下簡單解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與實際辦手續時間不一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我國勞動法我們可以得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僅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同時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從勞動合同簽約時間起,其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法律保障的。以此做好自身本分的義務,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