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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備案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簽訂勞動合同備案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簽訂勞動合同備案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簽訂勞動合同備案時間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變更的,應在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備案。

二、勞動合同備案審查內容

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4、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情況;

三、勞動合同備案所需材料

1、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

(二)勞動者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一式二份)及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四)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五)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持原招用人員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續訂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一式兩份)和續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六)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持原招用人員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三份);

2、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一》(一式五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二》及勞動合同書;

(二)因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到期的勞動合同書 ;

(三)因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辭職報告;

(四)因辭退、除名等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報告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送達憑證》;

(五)因退休、死亡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退休證明、死亡證明;

(六)因企業改制、破產、並軌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部門下達的批覆、改制方案和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一式五份)。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及時進行備案的,這個時間期限一般都是30天。如果是離職的合同同樣也需要在30天之內進行備案,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備案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在當地的勞動局都能夠了解到,當天到相關的窗口進行辦理的,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