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合同三年到期不籤怎麼辦?
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上限是不能超過我們工資的三年且不可以超過十二年,當我們自己想離職的時候,也要走正常的流程,當我們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期限到期了,用人單位因為在到期的提前一個月與我們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是需要向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的,只有正常解除勞動關係才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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