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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分析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

被告人楊守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漢族,農民,初中肄業,住本縣城關鎮北關村六組,因涉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鎮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楊守成犯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雲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守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三月上旬,鎮平“超霸影視城”錄像廳放映員楊守成先後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穢影碟,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守成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底至三月上旬,被告人楊守成在擔任“超霸影視城”錄像廳放映員時,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先後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穢影碟,觀眾最多時達30餘人。

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被告人楊守成所供述的“我在超霸影視城放錄像,三月十一日夜,我放的是男人的性外遇,以前也放過兩次,放這種片子觀眾多,錄像廳生意就好,我個人收入也多些”與證人趙建、時旬、楊中高、杜奇等人作證在超霸影視城看男人的性外遇錄像的情節相一致,且有南陽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在卷為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守成以牟利為目的,採取播放淫穢影碟的手段,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守成犯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楊守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定製作、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楊守成歸案發認罪態度較好,本院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淨化社會風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守成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