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公司搬遷怎麼補償

公司搬遷怎麼補償

根據《勞動法》中相關規定,勞動者如有以下情形者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疾病傷殘的原因無法在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不適合目前工作,調崗培訓後依舊無法勝任。

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有所變動,導致無法繼續勝任工作的。其中客觀事實指的就包括公司搬遷地址變更、公司兼併以及公司資金轉移的問題。很多人找工作都是以自身居住環境與單位時間距離來做支撐依據的。所以單位搬遷問題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是很重要的問題。

小王的工作單位要搬遷到同一個城市確實不同區域的地方,包括小王在內的其他員工都是因為家庭與單位的上下班問題無法前往單位新址繼續工作。通過描述得知,因為單位搬遷導致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是屬於單位在客觀情況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單位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相關補償。

有些用人單位覺得通知了新的單位地址,願意去就去上班。不願意去就自己辭職。這種行為是不正確的的或者説是違反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中提到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勝任工作的都要提前30天下發解除勞動通知書。客觀條件包括單位地址變動,而且勞動合同中單位地址是合同必備條件之一,單位地址的變動對員工上下班的影響是很重要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提前説明將來單位地址會有所變動搬遷,單位就應該按照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對因單位搬遷地址變更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進行相應的金錢補償。

如果單位因搬遷問題提供給勞動者上下班等相關應對措施,而勞動者依然辭職的。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標籤:搬遷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