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延長期最多不超過多少日

行政複議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延長期最多不超過多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