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是否可以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變相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是否可以呢,如果能約定,勞動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這些都是勞動者應當瞭解的問題。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
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主要指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規定,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工作不負責,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確定,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外,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職工違紀後,企業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和經濟懲罰等處分。企業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和標準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文我們知道了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以及勞動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索要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最好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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