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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當月交社保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和職工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當月交社保麼?

但一些公司因自身統一繳納社保的時限為當月15號、20號等等,故此在繳納社保日後入職的不予繳納當月社保。

對於社保繳納的糾紛,勞動者在尋求幫助時要明確,補繳社保事宜不屬於仲裁受理範圍,投訴補繳社保應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僱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後30日應為勞動者按工資比例繳納社保,對於勞動者來説,自身的社保連續繳納對於自身的購房資格、落户都有相應的規定,所以勞動者務必不能忽視。社保是勞動者社會保障的基石,根據當地政府的一些相關規定,勞動者要有購房資格需連續繳納社保滿兩到三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