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怎麼辦?
可以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1、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未為你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
2、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即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同時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5個月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3、不必擔心公司損毀合同,因為如果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係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用人單位是必須解決勞動者的保險問題。這是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必須盡到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幫員工繳納保險,首先可以提出仲裁,其次員工如果進行離職,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進行申請,且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員工的雙倍工資以及相關的補償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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