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法人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如果是法人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法人一般是不用簽訂合同的。
法人指的是企業,所説的情況應該是法人代表,至於法人代表是否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情況的不同,有不同的解決方式,受僱於用人單位的一般會籤勞動合同,企業為其所有的一般不籤勞動合同。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處理法人事務,無需法人另外授權。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為時,他本身是法人的一個組成部
法人不是個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或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即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關係的,公司法人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法人是不需要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應由法人承擔。如果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夠自動離職,因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需要在提前一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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