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年限的規定是:一般籤幾年,沒有具體的規定,依據具體情況簽訂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內容拓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於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一般來説,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願籤無固定期的,寧願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構成勞動關係時必須要簽署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需要對於簽訂合同的有效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這個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例如三年或者是五年,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也就是一直生效,可以不用再進行反覆的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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