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應如何分析?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維護各自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據,在日常生活中,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很多,涉及到各個方面。那麼違背《勞動合同法》有哪些具體案例?下面本站小編結合一篇案件和相關分析和大家説一説。
試用期期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相關案例:
一、案例
2015年1月10日,小王入職時,公司告知他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5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於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小王覺得很委屈,因為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自認為表現是很好的。在這種情況下,小王應該怎麼辦?
二、分析
公司應當在1月份之內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雙倍工資。
由於公司與小王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小王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以小王在試用期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辭退。所以,公司辭退小王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文很多,日常生活中違反其規定的的案例太多,因篇幅有限,小編僅僅列舉了一篇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從上述案例不難發現,員工即使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規定,那麼其要向員工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二倍賠償金。所以學習《勞動合同法》是每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做的事情,這樣可以減少很多勞動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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