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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誤診案例如何分析?

一、醫療過錯誤診案例

醫療過錯誤診案例如何分析?

2012年5月11日,患者張某因“發現盆腔包塊”入住某醫院,入院查體:下腹部捫及包塊約 20cm大小,上界達臍平,兩側達盆壁,無壓痛。結合外院超聲檢查,初步診斷:盆腔佔位。5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側附件切除+右輸卵管系膜囊腫剝除+右卵巢囊腫剝除術。術後予以抗感染、補液、止血等治療。病理診斷: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輸卵管系膜囊腫、右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5月16日心電圖示心動過速、st-t改變、電軸右偏、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5月18日患者活動後自覺胸悶、心悸、乏力感。查體雙肺底散在細濕羅音,予以吸氧、心電圖檢查。心電圖檢查提示竇性心動過速,st-t改變,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查紅細胞壓積0.185l/l、血紅蛋白63g/l、血小板53×109/l;b型鈉尿肽1070pg/ml。b超顯示:子宮前上方低迴聲約96×53×79mm,內有分隔,盆腔積液子宮後方深20mm,前方深23mm。予以輸血、止血、抗感染治療。但患者病情進一步加重,血小板進行性下降。5月19日內科會診,考慮血小板減少待查,浮腫待查,建議血液內科會診。5月20日,患者訴心慌,大汗淋漓、氣促。胸悶、端坐位。後患者呼吸驟停,經給氧、胸外按壓及藥物等搶救措施無效,宣告臨牀死亡。

2012年6月18日,某鑑定機構給出的病理診斷結論為:1、慢性髓性白血病累及心臟、氣管、兩肺、肝、膀胱、右卵巢及兩腎腎竇、腎上腺和胰周圍組織等,併發多器官片狀出血或血腫形成;2、肺動脈內膜、中膜粘液變性,兩肺小動脈內皮細胞、平滑肌增生及小動脈叢病灶形成,符合肺動脈高壓所見的血管損害。3、右心肥大,雙下肢水腫,心包腔積液100ml,左右側胸腔積液分別為200ml和750ml、腹腔積液650ml;4、結節性硬化;5、慢性宮頸炎;6、左右側 3,4,5肋骨骨折。死亡原因:心肌出血和肺動脈高壓併發心力衰竭。

二、 醫療機構過錯點分析:

1、案件過錯分析:該案例毫無疑問為醫療機構誤診,且該機構為國內著名某三甲醫院,而且誤診和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律師拿到此案件後,應着重從醫療機構誤診點出發。首先該醫院對患者既往病史及全身健康狀況在入院時未予充分評估,經詢問該患者有乙肝病史8年,2004年曾行脾臟切除術,而這些病史對於診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此處醫院誤診是存在過錯的;其次,術前檢查時也提示纖維蛋白原和凝血時間和正常值稍有差異,雖不影響手術,但應結合既往病史和犬舍的健康狀況進行術前綜合評估;再次,術後第三天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時,特別是心率出現大的波動,醫方在觀察、分析病情方面評估不足,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關係。因此兩級鑑定機構最終將此案件定義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2、 責任劃分:患者病情急劇變化,血小板、血紅蛋白進行性下降,臨牀出現dic表現,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以至於死亡,與患者自身疾病有關,此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醫方的誤診行為、觀察病情不仔細為死亡的次要原因。因該鑑定為醫學會組織,醫學會在責任程度上最終還是偏向了醫院,定了輕微責任,我們認為定次要責任更為合適。

3、患者提到的醫方無執業資質人員獨立從事診療行為問題,法院認定屬於行政部門管轄,法院不予處理。

三、最終裁決:

經兩級法院審判,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人民幣240411.5元。

上文為大家介紹了一個醫療過錯誤診案例,給大家瞭解,雖然當今社會醫患關係非常的緊張,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出現醫療過錯,患者最好和醫院協商解決,醫院也要及時的對患者進行安撫,講明當時的具體情況,爭取取得患者以及其家屬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