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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應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前者仍屬於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範疇,後者系承攬合同法律關係範疇,承攬人無須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制度安排。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因季節性用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等原因,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簽訂該類合同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不能設定試用期;
(2)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符合法定情形時,勞動者仍可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哪些情形下應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