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沒有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年沒有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規定是什麼?
2018年沒有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的相關規定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試用期員工如果滿足這個條件的同樣可獲得相應的賠償。
二、單位不與員工籤合同的後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説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説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三、補償的計算方式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員工在入職單位後的一個月之內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專屬的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不僅需要補償員工每月兩倍的月工資作為補償,有可能還需要面臨行政處罰。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同樣享有這項權力,如果單位拒不執行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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