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破產終結時間與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一樣的嗎?
一、單位破產終結時間與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一樣的嗎?
單位破產終結時間與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否一樣這要看雙方是如何進行協商的;
用人單位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時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規定在如下法律條文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其中第(二)種情形最多給12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破產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提前進行協商,一般解除合同的時間是可以與破產終結的時間一致,也可以選擇提前解除合同關係,只要雙方沒有任何的勞動糾紛,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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