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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派遣勞動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隨着勞動力市場的不斷髮展,出現了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隨後便有了勞務派遣制度。自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之後,勞務派遣單位的數量更是大幅增加,但其中有很多不規範的單位和不規範的行為,因此,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制。那麼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由小編為您作答。

一、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的崗位範圍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三性”崗位範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新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並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新法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二、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准入門檻

1、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3、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經營不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獲得有效賠償。為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新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並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註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三、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為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法增加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四、勞務派遣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新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勞務派遣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進一步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新法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並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並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五、《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以上是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勞務派遣的崗位範圍得到了嚴格限制,同時,勞務派遣單位的准入門檻有所提高,最重要的是,還給予派遣員工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並且勞務派遣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勞務派遣進行了嚴格的規範,保護了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也為勞動力市場注入了新鮮的活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