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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 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勞務派遣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如果該違法行為情 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 準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同時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勞務 派遣單位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 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