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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動合同期限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於這三種工作崗位並沒有明晰的定有些企業就鑽了空子,大量使用勞務派遣
新《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臨時工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