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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臨時用工合同期限

法律1.72W
項目臨時用工合同期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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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合同期限

我國法律並沒有專門規定臨時工合同期限,這主要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如何約定的。
目前法律範圍定義臨時工有三種用工合同,一固定期限,二不固定期限,三以完成一定任務的合同。半年合同到期後續籤是很正常的要求,當然你們雙方約定半年一簽的也可以,連續到第三份合同你可以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