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無故解僱怎麼辦,有什麼具體規定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難免會有一定的糾紛,雖然有勞動合同法作為勞動者的保障,但是有的用人單位還是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可能會直接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失,需要法律去救濟。勞動合同法無故解僱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無故解僱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員工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無故解僱的補償方法以及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其他經濟損失,可以採取訴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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