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待遇有效嗎?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待遇有效嗎?
勞動合同沒有寫工資是不合法的,工資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正。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丟失可以申請仲裁,但需要其他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等。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材料: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
三、簽訂的勞動合同裏沒有寫社保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沒有寫社保違法,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工資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是無效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丟失之後,並不影響自己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提交其他的材料,證明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例如員工的工資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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